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明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4********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5879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8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明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33664.59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366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姜明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901.61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保全费750元,合计2376元,由被告姜明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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