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81********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02民初1786号 |
案号 |
(2020)赣0402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121.78元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费(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利息为11642.22元、滞纳费为11203.43元,此后依照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月利率1.55%计算利息,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费)。二、被告冯飞飞应承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出的法律服务费16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冯飞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