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龙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7********8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2民初4537号 |
案号 |
(2020)苏0302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龙亮、牛南南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87301.54元及利息、罚息(本金截至2017年12月5日。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为13938.38元,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017年12月6日后,被告吴龙亮、牛南南如有其他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抵押物即徐州市碧螺山4#区23#楼4-402室房产的价值在59.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890元,由被告吴龙亮、牛南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