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9********2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02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马红兵、姚洁签订的编号为34005504213092861281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马红兵、被告姚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共计471125.59元及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三、被告马红兵、被告姚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422元;四、如被告马红兵、被告姚洁不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以抵押物即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19幢201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宜房字第50095101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663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387元,由被告马红兵、被告姚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