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7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4488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文龙、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3622493,43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7月12日利息罚息为537903.7632元,2019年7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偿还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二、被告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文龙、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3元,由被告池州市杏花楼经营发展有限公司、朱芳俊、陶爱菊、朱文龙、夏青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备注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者名称)。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024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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