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1********2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2279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樊红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贷款合同解除;二、被告樊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本金251510.46元、利息21216.3元、罚息3589.23元(截止2019年4月22日)。被告并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继续支付新增罚息直至本息清偿时止;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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