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1983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罗巧伶、曾浩向申请执行人萧淑清清偿借款3243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02月28日为97296.3元);二、被申请执行人罗巧伶、曾浩向申请执行人萧淑清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申请执行人萧淑清有权就抵押物即被申请执行人罗巧伶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23号302室及6号车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中府字第0214075066,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090334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按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四、被申请执行人罗巧伶、曾浩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逾期履行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一审案件受理费724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951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罗巧伶、曾浩负担。一至五项暂共计45612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