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凌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2********0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786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黄其凯、陈万辉、徐凌燕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29999717512011085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提前到期。二、被告黄其凯、张咏菊、陈万辉、徐凌燕、远安荷花东方超市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50000元、利息19784.36元、复息135.79元,共计2669920.15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的标准支付利息,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80875%的标准按日支付复息。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黄其凯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38-4-120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07369号)以及徐凌燕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91-2-21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225204号)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其凯、张咏菊、陈万辉、徐凌燕、远安荷花东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502执17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88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