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1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887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4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贾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林尚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贾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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