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204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1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项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方业宏货款123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方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8元,由被告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