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02民初204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1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项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方业宏货款123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方业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8元,由被告项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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