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民初82号
案号
(2020)皖15执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金星负担1800元,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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