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3********3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11民初1159号
案号
(2020)辽0811执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藏鹏、马芳给付原告王丽艳借款20000元;二、被告藏鹏、马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王丽艳支付利息;被告藏鹏、马芳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王丽艳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丽艳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王丽艳负担300元,被告藏鹏、马芳负担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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