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7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1330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3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胡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货款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胡玲玲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胡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