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洪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1122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2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1万元、违约金7万元及律师费18400元; 二、被告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对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82元,保全费4462元,合计10344元,由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承担,四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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