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洪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1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1122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1万元、违约金7万元及律师费18400元; 二、被告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对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82元,保全费4462元,合计10344元,由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承担,四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