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9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83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绪传欠款33170元及利息(息从2013年5月20日起到2013年7月20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绪传欠款33170元的逾期利息(息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