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6********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2048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张雨支付原告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53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被告张雨的38328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三、被告张雨、宜昌市伍家岗区敏敏美体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腾退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一路10号1栋1-106号房屋(面积212.93平方米),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16609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腾退房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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