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4257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2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群借款本金1400000元。二、被告贾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罗群借款1400000元的相应利息,从2020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