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5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2662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2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玉柱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66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8元减半收取5464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84元,由原告孙玉柱负担370元,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负担9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时间
2017-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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