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0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4民初1471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建红、解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二、被告赵建红、解奇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4月12日的利息241120.87元以及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前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三、被告赵建明、王秋丽、赵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计3808元,由被告赵建红、解奇燕、赵建明、王秋丽、赵建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