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000********3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13789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7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4608638】。一、限被告冯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子扬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33630.13元;二、驳回原告何子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子扬负担150元,被告冯杰华负担3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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