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2********0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2民初2318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早琴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李早琴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6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1136元(原告李早琴均已预交),由被告彭刚承担,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李早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