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建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3********8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586号
案号
(2020)晋1082执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志伟、梁建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云生借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19日至6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5日至1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7日至14500元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2日起至15000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刘志伟、梁建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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