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8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586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志伟、梁建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云生借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19日至6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5日至10000元付清之日止;以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7日至14500元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2日起至15000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被告刘志伟、梁建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