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541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阳城县隆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完全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礼龙、贾美爱、李良社、翟万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被告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张礼龙、贾美爱、李良社、翟万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