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02********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刑初63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宇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31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顾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顾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8日至6月19日,羁押期限折抵23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吴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行政拘留5日,即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8 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何国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24日至6月4日,羁押期限折抵12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祁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8)宁03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24日至6月4日,羁押期限折抵12日,即自2019年3月 27日起至2022年 3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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