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毛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4090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恢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支行信用卡(6259960111756532)欠款共计2204.32元,其中本金1989.89元、利息89.97元、违约金108.5元、消费手续费15.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毛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