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5273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耿酩焯、合肥晶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忠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7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二、驳回原告张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7元,保全费1049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李伟、耿酩焯、合肥晶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169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4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