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11民初380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2000万元的投资本金加固定收益270万元,合计2270万元回购原告镇江3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江苏丽恒微电子有限公司29.85%的股份。二、上述2270万元的款项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前向原告镇江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原告镇江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并就全部拍卖所得款项支付上述股权回购款,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干扰或者设置障碍。三、被告盛建华对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丽恒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前配合原告镇江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丽恒微电子有限公司、盛建华共同另行向原告镇江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五、原告镇江团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律师代理费23.69万元。六、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其他纠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24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苏中集电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丽恒微电子有限公司、盛建华共同负担,此款于2020年6月4日前连同2270万元的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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