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华汉洁煤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2040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6141900.4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裴全徐、杜琼、安庆市爱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立新、裴小娥、怀宁县华汉洁媒有限责任公司、董经宏、江满玲、安庆市建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雪征、圣霞、董晓伍、邱翠英对被告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丁伯建、王丽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43号翠逸园丽水人家3幢4单元607室(宜房字第50042336、50042337号)5和位于迎江区宜光西路北一巷2幢3单元206室(宜房字第50115770、50115771号)房产、被告姚日红、汪慧琴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8#桃源山庄3#楼2单元203室(宜房字第3056136号)和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昭忠祠3幢2单元103室(宜房字第50157411、5015741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分别在80万元、20万元、50万元、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4793元减半收取27397元,由被告安庆市铜鑫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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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经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5680480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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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