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时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4民初21167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9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6610111】。一、被告东莞市碧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994741.14元及罚息(罚息以 2999474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罚息年利率7.05% 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予以减去已还金额534.8元);二、被告戴庆俦、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时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绿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碧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80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347.5 元,被告东莞市碧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戴庆俦、东莞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时代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绿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96454.5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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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戴庆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58323815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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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长南路乌沙李屋时代楼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