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3民初5377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与二被告确认,至2016年12月20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尚欠利息24912元。2二、原告向二被告追偿时,共产生律师费10000元,该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三、以上各项款项共计224912元,二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剩余款项174912元,二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四、如二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已经支付的款项按照依次抵偿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利息及本金的顺序进行扣算。五、如二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原告有权自二被告违约时起,按照年利率24%,以未偿还款项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六、二被告应按照还款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如有任何一期未能足额支付的,原告即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剩余款项进行强制执行,二被告同意原告对其名下车牌号为苏c065ur的宝马牌bmw7251ml(bmw523li)型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被告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为2236元,保全费1577元,由被告韩光慧、刘娟负担。(因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韩光慧、刘娟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州智上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