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336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亮、李梦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6同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岗支行借款本金890000元、支付利息147911.31元(另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41%计算);二、被告夏军、镇江新区申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71元,由被告陶亮、李梦琪、夏军、镇江新区申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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