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3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129750.59元、律师费4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29750.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129750.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最高限额不超过612975.06元);二、若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尚毛茂名下位于和县历阳镇和中·香榭水岸b2幢2号、4号、5号商铺【皖(2017)和县不动产权第0002265号房产、皖(2017)和县不动产权第0002268号房产、皖(2017)和县不动产权第0002269号】房产,融君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宿州市纺织路以南,淮河路以东,运粮河西侧宿州临水苑小区4#楼(商业及配套)0101室等4处【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183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184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185号、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188号】房产经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6129750.59元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及50%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6129750.59元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及50%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675元,由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675元,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毛茂、周先斌、尚昌文、周宏、徐光芬、宿州市融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季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02190XC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