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琳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4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0)皖1504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光涛、穆琳琳共同偿还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集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并在扣除已付利息3056.49元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所欠利息至借款本金4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钱款汇入: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账户:182742231730,并备注姚李法庭和当事人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胡光涛、穆琳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