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1********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493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233213.11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周雷、李培、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许新年、丁小燕、安庆大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上述第一项义务时,被告樊泽武、胡桂香对上述代偿款承担600000元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樊泽武、胡桂香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亭小区二期12号楼20号门面房在评估、拍卖后享有600000元优先受偿权;四、在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培所有的船舶(船名:独秀8;船舶登记号码:281611000089)在评估、拍卖后享有6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9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66元,由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周雷、李培、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许新年、丁小燕、安庆大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庆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