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3民初938号、(2019)鄂05民终1263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变更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19-1-3-20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426399号)、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97-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055864号)的两套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分别以最高额625900元、4191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变更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938号第五项为: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锦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军、张敏、马小军、苏小艳、邹玲玲、郑贵明、卢玉阳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724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宜昌市一熙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锦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军、张敏、马小军、苏小艳、邹玲玲、郑贵明、卢玉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24元(邹玲玲已预交34724元,郑贵明、卢玉阳已预交3472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在依照规定办理诉讼费退费后由双方在执行本判决时清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