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4826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文刚、马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鹏晨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36612元,本息合计156612元,并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宋文娟、马保华、俞刚、杨学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文娟、马保华、俞刚、杨学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文刚、马玉荣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鹏晨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被告宋文刚、马玉荣、宋文娟、马保华、俞刚、杨学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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