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2576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9万元及利息(利息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追偿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卓志明、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传旺、安庆鑫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卫民、蒋卫、安庆惠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志明、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传旺、安庆鑫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卫民、蒋卫、安庆惠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文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卓传旺、陈菊朝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399号欧景苑4幢2单元1404室(房地权宜房字第3081635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80万元内优先受偿。被告卓传旺、陈菊朝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被告安庆市旺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卓志明、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传旺、陈菊朝、安庆鑫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蒋卫民、蒋卫、安庆惠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菊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43095768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中路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