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1********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恢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因圣、刘兰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8360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二、被告帅志强、韦锋、余冬秀、唐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收取6870元,由原告李因圣、刘兰美负担67元,被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帅志强、韦锋、余冬秀、唐建平负担68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