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1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2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罗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伟货款5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20元(原告已预交7520元),由被告罗宁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的金额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