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3********6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6536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叶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戴文翰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二、叶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戴文翰支付逾期利息(具体为: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戴文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55元,由戴文翰负担472元,由叶鹏负担8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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