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石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1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02民初328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立刚退还陈俞龙首次购房款人民币伍万元。因周立刚暂时没有能力支付,现协商由刘石佳代为偿还陈俞龙人民币伍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贰万元,在2020年7月24日前支付叁万元。刘石佳代偿后,取得对周立刚的伍万元债权,可从周立刚的房产出售款中优先受偿。二、本案因卖方(周立刚)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经三方协商,由周立刚向陈俞龙支付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刘石佳向陈俞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因周立刚暂时没有能力支付,现协商由刘石佳代为向陈俞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叁万伍仟元违约金由刘石佳在2020年8月17日前付清。刘石佳代偿后,取得对周立刚的贰万伍仟元债权,可从周立刚的房产出售款中优先受偿。三、陈俞龙收到周立刚、刘石佳退回的伍万元购房款和叁万伍仟元违约金后,陈俞龙与周立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行解除。四、经三方协商,陈俞龙放弃要求周立刚、刘石佳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原告陈俞龙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