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1********6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13民初3911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4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司金山劳务费27600元及利息(以2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司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