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8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02民初3889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1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利、郑明芬、王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332.96元、利息(含罚息)165.13元(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及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利、郑明芬、王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如被告王利、郑明芬、王祖兴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王利、郑明芬、王祖兴所有的坐落于镇江市经十二路689号8幢第3层331、333室房屋(房他证证号为:镇房他证丁字第111026121号、镇房他证丁字第1110261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44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4元,由被告王利、郑明芬、王祖兴共同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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