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2********2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42162.36元及自2015年11月2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潘润、莫海燕、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侯艳丽、徐国结、侯艳影、安徽森泽贸易有限公司、盛桥生、吴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被告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潘润质押物即其所持有的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权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的8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9元,由被告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莫海燕、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侯艳丽、徐国结、侯艳影、安徽森泽贸易有限公司、盛桥生、吴婷婷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