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77110.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24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同旺、刘圣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菜场b4幢m1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在抵押范围3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对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2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17元,由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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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晋芜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9508207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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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