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3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76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恢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双明偿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晓波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晓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鹏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1元,由被告汪鹏、吴晓波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杨双明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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