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1********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47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664531.42元和违约金(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每月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5年6月28日付清余款。律师费65000元也于2015年6月28日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上述代偿款,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江平、蒋金豹抵押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20259号、第50120261号、第50120265号、第50120263号、第5012026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江平、蒋金豹、周雷、李培、周斌、丁小燕对被告安庆市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欠款在用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各被告在2015年前三个月未按期还清应还原告的款项,则原告有权以各被告所欠的未付清款项全额申请法院执行,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至款付清时止;五、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20446元减半收取102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2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各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一次性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