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1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富胜借款41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何剑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