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3********6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02民初3072号
案号
(2020)湘0202执1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鹏、匡壮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友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96000元(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借款期内的利率按月利率1.5%,从2018年11月10日起算至2019年9月29日止计96000元,之后的逾期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合计人民币696000元;二、被告刘鹏、匡壮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友能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三、确认原告喻友能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刘鹏、匡壮玲所有的湘(2018)株洲市不动产证明00905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被告刘鹏、匡壮玲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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